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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
( 2004年07月18日 21:10:15 阅读: )

  根据低保《条例》,特有我县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享受低保的权利。我县的低保标准是楚雄州制定的,全州各县统一执行的标准,开始时标准为每月130元,1999年7月1日起提高为每月169元。我县现在保障的对象是城镇居民家庭人口人均收入在169元以下的特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2003年全县有694户1652人享受低保,2004年1—6月有787户1710人享受低保。
  为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规范科学地运作,低保申报审批发放程序全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凡符合条件的对象都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基层单位(社区居委会、民政办、厂矿)受理。经基层单位调查核实初审上级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单位)调查审核之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调查审核后,集体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造册登记、填发领取证。低保每季度县民政局审批一次。对未批准享受低保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享受低保的,根据家庭收入的变化 ,作增减或停业享受的动态管理。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县城区低保实行社会化银行发放。2004年各乡镇低保户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  (永仁县民政局)
                             
来源:永仁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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