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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 2004年07月23日 08:23:55 阅读: )


  一、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刑事案件侦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批准和决定逮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和《刑事讼诉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凝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

  (四)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

  (五)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确有错误 的判决和裁定实施监督的权力。

  (六)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七)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八)行政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 诉的权力。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都是围绕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能展开的,它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性质。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县检察院办公室是负责处理检察机关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负责对外联系、综合协调、综合调研、检查督促、资产管理、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接待外事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检察工作计划、总结、综合性文件、报告,收集编发检察工作情况简报、信息;机关公文、信函、档案、保密、图书资料、财务管理、电话、车辆等管理;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对口联系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物资技术装备,购置、发放和管理各种办公用品;负责管理机关事务及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政工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负责调查了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状况,研究提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意见;协助党委、组织、人事搞好检察机关编制和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承办院内干部选拔、培养、考核、调配、任免和奖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检察官法》;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检察院党支部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纪检组
  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设一实职副科干部,即纪检组副组长,专职负责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四)侦查监督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凝人的决定;负责刑事立案的监督;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公诉科
  内部机构级别为副科。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部部门提请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起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的决定;负责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和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 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反贪污贿赂局
  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按照法律 规定,负责受理、立案、侦查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和向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共12种犯罪;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渎职侵权检察科
  内部机构级别为副科。依照法律规定,负责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共40种犯罪;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监所检察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安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负责对公安看守所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配合公安、武警开展安全、卫生检查,确保监所文明安全;依法查办案件;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民事行政检察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依照 法律 规定,负责审查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审查申诉书是否符合要求,申诉材料是否全面准确,申诉理由是否应当支持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立案决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当事人提供了申诉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案件,民事行政检察应受理立案;做好法制宣传 、咨询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赔偿办公室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受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控告、举报;受理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所提出的申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检察技术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检察机关技术科负责计算机局域网建设,系统维护与管理;检察机关内部通讯管理;法医、痕迹检验、刑事照像、摄像、录音;司法会计鉴定等职责范围内的职能;参与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定编29名(原有编制32名,事业编制2名。按10%简减行政编制)。领导职数:副县级1名(检察长),正科级副检察长3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政工科科长、反贪局局长)。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即办公室主任、反贪局副局长1名、侦查监督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渎职侵权检察科科长、监所检察科科长、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纪检组副组长、检察技术科科长)。股所级干部3人(办公室副主任1名,公诉科副科长1名,侦查监督科副科长1名)。

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1、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玉仙
  主持县检察院全面工作,分管政工科、纪检组、办公室、技术科工作。

  2、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李和林
  协助检察长抓好全局性工作,分管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同时兼管办公室文秘工作,联系党支部、工会工作。

  3、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邓子林
  协助检察长抓好全局性工作,分管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兼管检察技术工作。

  4、副检察长 李亚琼
  协助检察长抓好全局性工作,分管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联系妇女工作。


人民检察院“检务十公开”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u、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干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干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 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四、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 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义 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权 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 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八、证人的权利、义务
  权 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 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九、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十、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来源:永仁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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