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水利局 |
| ( 2004年07月18日 10:06:13
阅读:
) |
永仁县水利局是主管永仁县水行政和渔业行政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属正科级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水利、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永仁县实际情况,拟定全县水利、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的规范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水利、渔业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永仁县内主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指导、协调流域的有关专业规划,并按批准的方案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永仁县水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水能资源);组织拟定永仁县和跨乡(镇)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永仁县内有关国民经济计划、乡(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四)拟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永仁县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织、指导永仁县内水政、渔政监察和水行政、渔政执法工作;协调涉及永仁县内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渔事纠纷。
(六)负责审查、审批小(二)型水利工程、农村水电和电气化建设项目及小水电代柴县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技施设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转报上级主管及相关部门;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水保、渔业、农村水电工程相关规程、规范的实施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永仁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与安全监督工作;拟定水利工程财务的内部管理办法;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并实施监督,负责永仁县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监督和管理永仁县水利国有资产。
(八)主管农村水利、农村饮水和乡(镇)供水工程;组织、指导、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工作;负责永仁县内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永仁县内水利队伍建设。
(九)组织永仁县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永仁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监测、综合防治和预防监督执法工作,发布水土流失相关的信息公告。
(十)承担永仁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永仁县的防汛抗旱,对永仁县内的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实施统一调度。
(十一)组织协调小水电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柴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实施水利行业农网改造和电力扶贫工作。
(十二)履行渔业行政管理的职能,行使渔业行政监督管理权,统一管理永仁县内的渔业资源;负责永仁县渔业技术推广指导工作,贯彻执行《渔业法》;指导河道、库塘水产养殖开发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永仁县级水利系统党、群工作和指导行业学会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永仁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 永仁县水利局设置八个职能股室:行政办公室、水利勘测设计队、水政监察办公室、管理站、水土保持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机电站(含电气化办公室)、水产站。 (一)行政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管理、政务信息、保密、收发、会议组织、督查、宣传报道、信访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并监督实施;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管理、劳动工资和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安全、房屋管理、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系统内工、青、妇、计划生育以及职工的思想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承办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水利系统的大事记及年鉴撰写工作;负责县级水利系统总预算管理以及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下达水利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二)水利勘测设计队 组织拟定县内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供求计划,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县内主要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和指导、协调有关专业规划,并按批准的方案监督实施;组织对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初审,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组织对小(二)型及重点小型基建项目的审查和建设、验收及后评价等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水利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建设监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查和招投标的监管工作;组织水利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指导主要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农村饮水、乡(镇)供水和水利扶贫项目的实施。
(三)水政监察办公室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配套法规;拟定水利、水保、渔业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及改革方案,组织、协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水政、渔政监察和水行政、渔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县内重大或跨乡(镇)的水事违法案件、水土保持案件和渔政案件,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涉及水利、水土保持、渔业治安刑事违法案件;承办乡(镇)之间和县级部门之间的重大水事、水土保持和渔事纠纷协调工作;负责审批县内基本建设和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对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工作;实施保护国家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承办水利、水土保持、渔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水土保持“两费”的核定征收和上缴工作。
(四)管理站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保护河道、水库等水域、岸线、河堤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县内水利行业的供水管理;组织指导对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水价改革管理;组织灌溉试验和节水灌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大坝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工作;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负责办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指导、监督城市、城镇、供水的水源规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水土保持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县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全县水土保持建设规划、设计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治理和水土流失监测以及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水土保持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六)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对全县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水量、重要河流、水库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主要河流、水库和其它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承办年度库塘安全蓄水计划以及重点水利工程安全渡汛计划的审批;负责全县洪旱灾情统计,雨情、水情、汛情的收集整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计划及进度的统计汇总上报;负责对全县水旱灾害规律、防汛抗旱对策及措施的研究和防汛抗旱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机电站(含电气化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协调小水电代柴县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的农村电网改造和电力扶贫工作;承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水利系统水电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机电排灌站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及对运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指导机电站建设进度、质量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水产站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对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永仁县渔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拟定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目标、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论证乡(镇)渔业开发项目和技术方案,并监督实施;实施保护国家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和渔业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水产苗种和水产品防疫检疫监督;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利用规划及措施;组织指导协调永仁县内渔业技术推广和渔业科普工作;组织永仁县内渔业资源开发、保护;组织实施渔业许可证制度和水产苗种、水产品及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
三、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王贵才(局长):主持水利局全面工作。分管计划财务、组织人事和水土保持治理工作。
杜萍(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党务、工、青、妇、统计工作。
王绍武(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全面工作。分管管理站、水产站、水工队、水政办、防汛办、尼白租水库、麻栗树水库管理所、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乡(镇)水管站工作。
四、本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暂行办法》、《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楚雄州龙川江管理条例》、《楚雄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五、建设成就 建国以来,永仁县的水利建设,在各级各部门的关心、支持帮助下,通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至2004年底已建成中型水库2座,小(一)型水库11座,小(二)型水库105座,小塘坝425座,引水沟渠160条521.04公里,灌溉沟渠850条1684.13公里,小水池(窖)10618件,机电提灌站168处,195台,7198.1千瓦,小水电4处,装机5190千瓦,年发电量2674.1万度。总库容1.07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85717.43亩,旱涝保收面积61866亩,节水灌溉面积32445亩,水利化程度52%,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26.2平方公里。这些水利水电设施的建成,对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办事指南 (一)工程建设审批 1、受理项目 (1)河道水工程建设;(2)河道防洪工程建设;(3)河道电力工程建设;(4)河道整治;(5)跨河、临河工程建设;(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7)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8)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建筑物、构筑物。
2、受理单位:水利局
3、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2)审查申请;(3)审批结论。
4、申报材料 提交规划、设计、施工资料及批准文件。
5、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防洪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
(二)取水许可审批 1、受理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 2、受理单位:水利局 3、审批程序: (1)提交预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2)审查预申请。受理机关接到预申请后,对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查,①预申请书内容填注是否明确;②应提交的文件是否完备;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预申请决定。审查机关按照审查权限对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预申请的决定。 (4)提出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5)审查申请。受理机关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审查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书内容填注是否明确;二是提交文件是否完备;三是是否与预申请取水标的相符;四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申请决定,审查机关在审查取水许可申请完毕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7)核发许可证。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申请人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注: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取水工程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不须经过预申请,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出申请以后的程序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 4、申报材料 (1)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③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④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⑤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⑥取水或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2)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③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取水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⑤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5、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取水许可办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受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审批 2、受理单位:水利局 3、审批程序:
(1)水土保持方案预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预申请。 (2)审查预支申请。受理机关接到预申请后,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①应提交的文件是否完备;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预申请决定。审查机关按照权限对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预申请的决定。 (4)催报方案。经审查同意预申请的生产建设项目,向生产建设单位催报水土保持方案。 (5)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以下内容:一是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表填注是否明确;二是提交文件是否完备;三是是否与预申请标的相符;四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7)核发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经审查方案合格的,核发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8)水土保持设施施工,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生产建设项目同时施工。 (9)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是否按水土保持方案施工,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10)核发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核发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4、申报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预申请书; ②生产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③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意见; ④生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2)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 ③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及简要说明。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②水土保持设施施工报告。
5、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相关政策。
6、收费标准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①损坏水保生物设施补偿费(一次性征收)1~1.50元/m2;②损坏水保工程设施补偿费,按恢复工程造价收取。 (2)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防治费: ①破坏地貌、植被0.5~1.00元/m2;②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2.00元/m2;③采石、采矿、采煤、烧制石灰水泥标准:1)铁矿0.5~0.8元/吨;2)铜矿2~2.5元/吨;3)采煤0.5~0.8元/吨;4)其他采矿0.8~2.0元/吨;5)石灰0.3~0.5元/吨;6)水泥1.0~2.00元/吨;7)烧瓦5.0元/万块;8)烧砖10.00元/万块;9)取土0.3~0.5元/m3;10)采石0.60元/m3;11)采砂0.3元/m3。 7、收费依据:云价费发[1997]25号。
|
|
|
| 来源:永仁县政府网站 |
| 相关新闻: |
| 暂无相关新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