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民宗局 |
| ( 2004年07月18日 10:32:53
阅读:
) |
一、永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发展历史 1950年2月4日永仁县人民政府成立,之后相应组建了民族工作队。1976年9月又将原来的民族工作队改称为“永仁县民族工作组”,作为县委职能部门与县委农村办公室合署办公。1984年3月成立“永仁县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政府民族工作职能部门(一级局),主要抓好全县民族集居和高寒边远山区的民族团结、民族教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工作。1995年县级机构改革,在保留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基础上,将原属县委统战部职能的宗教事务职能划归县民委,更名为“永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职能职责 (一)民族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确保民族团结,当好县委、县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2、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课题的综合调研,草拟全县有关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组织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联系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促进民族团结。
3、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办理有关民族识别、民族乡建立和变更的有关事宜。
4、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协调各民族间的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5、广泛联系民族干部,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6、综合研究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散杂居民族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政策;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民族地区对外协作;做好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负责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7、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特殊问题的对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参与管理永仁一中民族部相关工作。
8、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及承办相应事务。
9、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古籍的抢救、收集、出版规划工作。
10、指导乡镇民族工作,加强同民族乡、民族聚居乡以及民族聚居村组的联系。
11、组织少数民族到省州内外参观考察学习等事宜,接待到我县参观的民族考察团。
12、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宗教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县党委、政府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调查研究我县宗教现状,掌握动态,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3、草拟我县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4、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5、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我县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
6、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全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7、指导宗教场所及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场所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培训班;审批有关宗教事务,审查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书刊、音像制品和出版物,办理宗教场所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8、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9、指导乡镇宗教方面的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10、了解掌握境外宗教情况,支持、帮助宗教界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宗教方面对外的友好交往活动,做好宗教涉外事务,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县进行的渗透。
11、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民宗局现设“一室两股”,即办公室、民族股、宗教股。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县民宗局党支部和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关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政务信息、来信来访、保密保卫、档案资料、文电处理、宣传报道、建议提案工作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拟定和实施;管理机关人事、劳动、工资福利和退休人员;负责机关的经费、固定资产、基建、车辆使用等管理工作,围绕民族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接待县内外组织的少数民族参观考察团;承担局机关的接待任务。
(二)民族股工作职责 1、组织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研究,组织开展对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各地区民族工作的动态和经验;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汇同有关部门健全民族法制工作,指导和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研究拟定全县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实施民族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制度和负责机关普法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有关特殊政策措施;负责县民宗局涉及民族工作方面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
2、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做好省级民族机动金、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贴息贷款等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管理使用省、州民族机动金;组织督促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其优惠政策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及负责县民宗局挂钩扶贫工作;参与组织民族地区与省州内外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积极为民族地区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及适用技术,加强民族工作试验示范点的创建、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县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3、协同教育部门贯彻实施教育发展计划,研究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招生方案和招生工作;办好半寄宿制小学和民族班,参与检查督促民族教育工作和民族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广泛联系民族干部,调查研究民族干部工作情况,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使用工作和招干工作;联系民族上层爱国人士、科研部门和专家学者。
4、在国家、省州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艺术、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特殊政策措施;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及有关民族文化活动;挖掘、整理、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实施民族文化精品工程,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管理全县少数民族语言和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及古籍整理等工作;撰写民族工作方面的信息,办理民族识别,更改民族成份等有关事宜。参与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
(三)宗教股工作职责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宗教工作,协调内外有关部门涉及宗教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重要事项的落实,承办局机关宗教方面的文秘、信访等工作;编报宗教方面的重要信息;负责全县宗教方面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草拟我县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总结等综合性材料;整理编撰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审查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方面的文章、书刊、音像制品和出版物;负责宗教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监督;负责宗教涉外交往及落实政策和对外联系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方面的具体业务工作,并对全县的宗教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有关宗教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了解各乡镇宗教工作的动态及管理经验;指导各乡镇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指导、帮助各宗教活动场所搞好自身建设;办好宗教培训班,培养、教育、管理宗教教职人员;联系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方面的宗教界上层人士;承办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方面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监督、涉外交往、来信来访和落实政策等工作。
3、负责宗教热点、难点地区,特别是信教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宗教活动及打击邪教;负责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协调、指导、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登记和年检工作。
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永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现设“一正一副”,即:局长、副局长。 (一)局长职责 1、主持县民宗局的全局工作,向县委、县政府负责。 2、主持党支部会、局长办公会和其它会议及重要活动,组织讨论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3、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民委、州宗教局的要求,组织制定本局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州民委、州宗教局汇报全县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反映重大问题,争取上级领导对民宗局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5、掌握全县民族宗教系统专(兼)职人员及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局机关的自身建设。
6、掌握全县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帮助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乡镇解决涉及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推动民族宗教工作健康发展。
7、开展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调研,组织筛选上报项目,并积极向省州争取民族发展资金,组织实施好民族发展资金和其它专项经费,负责财务管理,把好财务收支关。
8、抓好局党支部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人事调动任免及年度考核工作。积极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民委、宗教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开展工作,向局长负责。对所分管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实施领导,及时处理,局长外出时,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
2、积极向局长提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协助局长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抓好所分管的工作,经常深入民族地区、宗教场所和信教群众之中调研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将情况及时向局长汇报。
4、认真完成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4、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6、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
7、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8、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9、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乡暂行规定
10、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11、行政处罚法
12、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1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5、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16、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17、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8、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
19、楚雄彝族自治州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20、行政复议法
21、国家赔偿法
22、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
|
|
| 来源:永仁县政府 |
| 相关新闻: |
| 暂无相关新闻 |
|
|
|